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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以內容管控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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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3月10日起,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與工業和信息化部共同發佈的《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正式施行。下面是小編精心為大家整理收集的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以內容管控為中心,供大家參考閲讀,希望大家喜歡。

  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以內容管控為中心

自2016年3月10日起,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與工業和信息化部共同發佈的《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正式施行。

從網絡出版服務許可、網絡出版服務管理、監督管理、保障獎勵到責任罰則,本規定在相當程度上體現了現時代中國網絡治理的價值內核與制度邏輯,自然成為業內各利益相關方高度關注的熱點。

概括而言,在制度設計層面,筆者認為本規定的條文規範有三項值得注意的要旨——

(一)基礎範疇的內涵外延:彈性的界限

新技術背景下,為有效規制網絡出版服務這一快速發展的新事物,監管者傾向於付諸界限彈性的規範釐定。特別地,圍繞“網絡出版物”,本規定一方面強調其包括“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的,具有編輯、製作、加工等出版特徵的數字化作品”,另一方面又指出這一概念亦涵蓋“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定的其他類型的數字化作品”(第2條第3款)。

當然,監管者也注意到了彈性規範的實際可行性問題。以有效監管範圍和監管對象空間界域的規範劃定為例,監管者在突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絡出版服務”這一標準要素(第2條第1款)的同時,補充確認“與從事服務活動相關的設備(包括服務器和存儲設備等)必須存放在中國境內”是必要的前提條件之一。

(二)規則建構的價值內核:內容的管控

相較先前頒行的諸多治理規則,此次監管者似乎更為重視有關內容管控的機制建設。

一方面,強制普遍推行編輯責任制度、出版物內容審核責任制度、責任編輯制度以及責任校對制度等管理制度(第23條),以確保網絡出版之內容的合法性與質量要求。

另一方面,本規定第46條明文規定了國家應當支持、鼓勵的八種內容類型(例如:對闡述、傳播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有重大作用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優秀文化內涵的,等等),希冀由此從正面產生強有力的價值引導效應。

與此同時,本規定經由第24與第25條詳盡列舉了十數種有關非法內容的情形,並且在第六章“法律責任”部分通過第52條引入包括吊銷許可、沒收違法所得以及罰款等在內的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以期從反面強化對出版內容的管控力度,促使各類平台落實包括“配備應用必要的設備和系統,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安全、內容合法,併為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提供技術支持”、“立即刪除(非法內容——筆者注),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等在內的各項作為義務。

(三)治理技巧的制度邏輯:規範的銜接

通覽本規定全文,不難發現監管者拋棄了封閉式規制思路,注重在更大範圍內實現立體、動態的規範銜接。例如,針對外資能否在中國從事網絡出版服務這一問題,監管者細緻地注意到了與中國涉外投資現行規範的銜接問題,主張根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網絡出版服務”位列“禁止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屬於國家明確禁止外商投資從事的行業。

在對接現行規範以外,監管者同樣重視與未來制度規範的系統配套問題,例如針對本規定第22條確立的“特殊管理股制度”,監管者明確確認其真正實施需要經過試點,取得經驗後,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另行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為後續的制度改進留下了想象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