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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出台食品生產經營者自查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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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出台食品生產經營者自查管理辦法並於5月1日實施,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閲讀。

  甘肅省出台食品生產經營者自查管理辦法

日前,《甘肅省食品生產經營者自查管理辦法》出台,5月1日起實施。辦法明確,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自查的法定主體,需建立健全本單位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可自行完成自查工作,也可委託第三方審查評價機構組織開展自查工作。自查頻次,常規性自查原則上每月不少於一次,如遇特殊情況,隨時開展專項自查,特殊食品生產企業需定期提交自查報告

辦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定期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按要求開展自查並填寫自查表,做好相關記錄。自查分為常規性自查和專項自查。常規性自查是指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執行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及管理制度等情況開展的全面檢查,內容主要包括: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條件保持情況;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履責情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實情況;生產經營場所、設施和設備衞生安全及使用運轉狀況等。當出現以下食品安全問題時,如消費者投訴、存在較為集中食品安全問題的;涉及行業共性食品安全問題的;監管部門在案件查處、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的;監督抽檢不合格或被約談告知食品存在安全風險隱患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開展專項自查。

辦法明確,在自查過程中發現食品安全問題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整改,整改時間原則上不超過7個工作日,特殊情況可延長整改時間;發現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自行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並及時向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羣的主輔食品生產企業自查情況,原則上應當每季度向縣級人民的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自查報告。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自查,主動發現問題並及時整改,涉及行政處罰的,依據《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可從輕處罰。

  甘肅省食品生產經營者自查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目的依據)為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規範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風險防控能力,預防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查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明確承擔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組織機構、人員和自查工作具體要求。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定期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按照本辦法要求開展自查並填寫自查表,做好相關記錄。

第三條(自查主體)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自查的法定主體。食品生產經營者可自行完成自查工作,也可委託第三方審查評價機構組織開展自查工作。

第四條(自查原則)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遵守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防控、管防結合的`原則,並按照屬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要求,開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

第五條(自查方式)自查分為常規性自查和專項自查。

常規性自查是指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執行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及管理制度等情況開展的全面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條件保持情況;

(二)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履責情況;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實情況;

(四)生產經營場所、設施和設備衞生安全及使用運轉狀況;

(五)食品生產經營工藝流程及關鍵環節控制情況;

(六)從業人員培訓、健康管理和個人衞生狀況;

(七)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羣的主輔食品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自查的其他事項。

食品生產經營者還應當結合自身生產經營情況細化和補充自查內容,確定食品安全自查項目,對照開展常規性自查。

第六條(專項自查)出現以下食品安全問題時,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開展專項自查:

(一)消費者投訴、媒體曝光存在較為集中食品安全問題的;

(二)以往發生過類似食品安全問題的;

(三)涉及行業共性食品安全問題的;

(四)監管部門在案件查處、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安全問題的;

(五)監督抽檢不合格或被約談告知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和食品安全問題的;

(六)存在導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和食品安全問題的;

(七)國家、地區公告需要自查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自查整改)食品生產經營者在自查過程中發現生產經營條件或行為不符合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管理制度要求的,應當立即採取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隱患,整改時間原則上不超過7個工作日,特殊情況可延長整改時間。

第八條(風險報告)食品生產經營者在自查過程中發現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自行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及時向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羣的主輔食品生產企業自查情況,原則上應當每季度向縣級人民的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自查報告。

第九條(報告處置)接到風險報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及時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報告的問題進行研究,並依法提出相應處置措施和防範措施,指導食品生產經營者及時有效消除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

第十條(恢復生產經營)因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而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的,在恢復生產經營前應取得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同意,經綜合評估合格後方可恢復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自查頻次)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確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結合自身生產經營情況,合理確定自查頻次。自查頻次,常規性自查原則上每月不少於一次。如遇特殊情況,隨時開展專項自查。

第十二條 (自查記錄)食品生產經營者在自查過程中,應當對自查及整改等情況進行記錄。自查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十三條 (監督抽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結合日常監督檢查和巡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自查制度落實和自查表填寫情況進行抽查。各地根據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等級、食品安全量化等級等合理確定監督抽查頻次,原則上優秀等級(A級)單位每年不少於一次,良好等級(B級)單位每半年不少於一次,一般等級(C級)單位每季度不少於一次,較差等級(D級)單位每兩個月不少於一次。

第十四條(核查處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抽查食品生產經營者自查情況,應對其自查情況,重點是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現場核查,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置,並依據有關規定實施記分管理。

第十五條 (懲戒措施)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未建立、未執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的,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定期提交自查報告的,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的等情形,依照《食品安全法》進行查處;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自查,主動發現問題並及時整改的,涉及行政處罰的,依據《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從輕處罰。

第十六條 (解釋權)本辦法由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實施。

第十八條 (有效期)本辦法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