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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銀行出具存款證明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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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Xx銀行出具存款證明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存款證明業務管理,規範業務操作,有效防範業務風險,更好地為客户提供優質高效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存款證明是指我行各營業網點接受在我行開户並存放有一定數額存款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申請人”)的申請,為證實申請人在我行的存款情況所出具的書面證明。

第三條 我行對外出具的存款證明,按申請人不同分為單位存款證明和個人存款證明。我行對外出具的單位存款證明為時點證明,個人存款證明為時段證明。

第四條 各網點出具的存款證明,必須使用我行制式文本,不得以其他形式出具存款證明。

第五條 存款證明金額在100萬元以下的,經支行有權簽字人簽字後對外出具;金額在100萬元以上(含)的存款證明,經總行運營管理部有權簽字人簽字確認後對外出具。

出具存款證明的授權簽字人或授權金額如發生變化,以總行的有效授權書為準。

第六條 存款證明不能流通,不能掛失,不能用於質押、擔保,不能代替存單(折、卡)作為存款人辦理取款、轉賬(存)、續存等業務的憑證。

複印和塗改後的存款證明書無效。

第七條 已開具存款證明的存款在止付期間計息方式和利率按人民銀行有關利率政策執行。

第八條 存款證明業務屬我行中間業務,按出具的份數收取手續費。存款證明的收費標準按照《XX銀行中間業務收費標準》執行。

第九條 未簽發的存款證明應作為重要空白憑證管理。網點對已開出的存款證明除了登記“重要空白憑證登記簿”外,還應詳細記錄“XX銀行存款證明登記簿”,以便於日後檢查監督。

第十條 辦理存款證明中涉及相關人員需出示身份證件原件的,應在“公民身份信息聯網核查系統”中進行確認後方可辦理,並留存複印件。

第十一條 各營業網點不得為申請人虛假開具存款證明,以下存款不得對外出具存款證明:

(一)對公單位在我行的保證金存款

(二)已被掛失的存款;

(三)存款人死亡,申請人未按法律程序辦理繼承過户手續的存款。

(四)已被有權機關凍結止付或已用於質押的存款。

第十二條 已出具存款證明的個人儲蓄存款不得再用於質押,不得辦理提前支取。

第二章 單位存款證明的管理

第十三條 單位存款證明是指在我行開立單位存款賬户的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因業務需要向我行提出書面申請,由我行出具的存款證明。

第十四條 我行為單位客户出具的`存款證明為時點證明,僅證明在存款證明中聲明時間點上,該單位客户在我行的存款數額。

時點存款證明沒有止付時間的設定。

第十五條 單位存款證明的出具範圍為單位在我行所屬網點的單位活期存款、單位定期存款、單位協定存款、單位通知存款和單位臨時賬户存款等時點實有存款餘額。

第十六條 單位存款證明所證明的存款金額,應根據單位申請日的前一工作日賬面的日終餘額或客户指定的過去某一日的賬面日終餘額,在其賬面實有存款餘額的數額內開具的存款證明金額。

存款證明所證明的存款金額可以小於或等於申請單位賬面餘額,但不得高於賬面存款餘額。

第十七條 存款單位因招標項目等原因需對同一時點的存款出具兩份(含兩份)以上存款證明的,應在單位存款證明備註欄註明“只對××單位出具,僅限於××項目使用”。

第十八條 單位臨時存款賬户需要開具存款證明的,應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出資人繳存現金時的現金繳款單、該賬户主要出資人委託經辦人辦理存款證明的委託書和主要出資人、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複印件。

第十九條 申請出具存款證明的時點內申請人在我行取得借款的,應當在存款證明備註欄註明“所證明存款中包含該單位×年×月×日在我行取得××元借款”。

第三章 個人存款證明的管理

第二十條 個人存款證明是指我行的個人存款客户因個人需要,向我行提出書面申請,由我行出具的存款證明。

第二十一條 我行出具的個人存款證明為時段證明。時段證明根據申請人要求設定止付期限,最短不得少於7天,最長不得超過半年。

第二十二條 個人存款證明開具的範圍為申請人在分行區域內的個人活期存款、定

活兩便、通知存款、整存整取、教育儲蓄、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等實有儲蓄存款金額。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在分行區域內多個網點分別存有可以通存通兑的存款,申請人可就近選擇網點出具存款證明,證明中所記載的金額可以按申請人在分行區域內不同網點的若干賬户存款的彙總金額出具。

非通存通兑的存款須到原開户行辦理。

第二十四條 如申請人申請開具多份不同截止日期的存款證明,應以申請人選擇的最長止付日期設定止付期限。

第二十五條 因出國留學等原因需要辦理多份存款證明的,對於相同證明內容的同一存款可以同時出具多份存款證明,接受人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申請多份存款證明時應填制多份“個人存款證明申請書”,手續費按實際份數計收。

接受人相同的存款證明,必須在每份存款證明備註欄中寫明“我行對你單位共開出××份存款證明,號碼段從××――××的存款證明為同一個證明,各份證明的存款餘額不得累加”

接受人不同的,應在多份存款證明中分別寫明“本證明僅向××接受人出具使用”。 個人存款證明申請人如有超過存款證明書所填列的存款筆數,而需要另外補充填列開立一份存款證明時,手續費按照一份計收。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辦理個人存款證明時,必須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和相關的儲蓄憑證,如存摺、存單、一卡通等。經辦人員應驗證申請人的儲蓄憑證、客户名稱、身份證件種類及證件號碼與綜合業務系統內記錄的客户信息是否相符,審驗無誤後方可辦理。

第二十七條 代理人代辦個人存款證明或領取存款證明書時,須出具申請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代為辦理存款證明的,應知悉存款人存款密碼。代為領取上述材料時代理人應在“存款證明申請書”第二聯註明“×××代×××取”字樣。

第二十八條 活期儲蓄存款、零存整取儲蓄存款、教育儲蓄存款、整存零取存款、存本取息存款按出具證明時的賬户存款餘額止付,其他種類的儲蓄存款按整筆金額全部止付。

第二十九條 存款證明止付期到期,綜合業務系統自動解除止付。申請人若需提前支取處於止付期內的證明存款,應到原出具存款證明的網點辦理,並將原申請開出的所有存款證明原件退回,並在“XX銀行存款證明登記簿”上註明“退回”字樣,同時註明退回時間;但存款證明手續費不予退回。代理人代為辦理提前解除存款止付時,必須出具真實、合法、有效的書面委託,代理人及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方可辦理。

第三十條 申請人因故要求變更存款證明書的有效時間或所證明的存款金額時,需要重新填寫“個人存款證明申請書”,交回原存款證明原件後方可辦理。出具存款證明

時,手續費的收取視同新開辦存款證明處理。

第三十一條 在個人存款證明書止付有效期限內,國家有權機關依法凍結、扣劃而導致存款證明書出具的金額與實際存款金額不符而產生的糾紛,我行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章 開具存款證明操作流程

第三十二條 客户需開立存款證明,應向開户網點申請,填寫《XX銀行單位存款證明申請書》、《XX銀行個人存款證明申請書》。申請人為個人,應由本人在申請書上簽字;申請人為企事業單位,應在申請書上加蓋預留印鑑,授權經辦人簽字。申請開立存款證明業務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個人存款帳户

1.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2.擬申請開立存款證明的儲蓄存單(折)、卡。

(二)企事業單位帳户

1.法人代表本人辦理

(1)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2)擬申請開立存款證明的存單(折)或存款帳號。

2.授權經辦人辦理

(1)授權委託書;

(2)授權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3)擬申請開立存款證明的存單(折)或存款帳號。

第三十三條 受理櫃員負責對存款證明書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審查重點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個人存款賬户申請出具《存款證明書》業務。重點審查是否由存款人本人持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向我行提出申請,申請書所載存款賬號是否與申請人提供的存款憑證、賬號一致。代為辦理的是否出具真實、合法、有效的書面委託書。

2.單位客户申請出具《存款證明書》業務。重點審查申請單位是否出具授權委託書,授權經辦人員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申請書上是否加蓋核對相符的預留印鑑,申請書所載存款賬號是否與申請人提供賬號一致。嚴禁受理非本單位法定代表人及授權經辦人員申請出具《存款證明書》業務,對授權經辦人員申請出具《存款證明書》的,應堅持熱線驗證,並將驗證結果登記在存款證明申請書上。

3.申請人填寫的“存款證明申請書”中的內容是否完整、準確。

第三十四條 審查申請人有關資料無誤後,經辦櫃員在“存款證明申請書”第一、二聯銀行經辦員簽章處簽章,並將第二聯“存款證明申請書”交申請人(或代理人),

作為領取“存款證明”的憑據。

第三十五條 會計經理或B級櫃員應審核申請人各種資料與綜合業務系統內賬户資料及存款是否相符,賬户存款的具體狀況,並出具存款證明;

(一)出具個人存款證明

1.經辦櫃員依據已核實的申請書在綜合業務系統中做5911存款證明錄入,5912存款證明簽發,並打印存款證明,經辦櫃員在存款證明第二聯銀行經辦員處加蓋個人名章。

2.會計經理或B級櫃員核對存款證明上打印的賬户信息是否與申請書中填列內容一致。確認無誤後,在“存款證明”第二聯複核員簽章處簽章,之後將申請人各有關資料、存款憑證等全部交支行有權簽字人簽發。

(二)出具單位存款證明

會計經理或B級櫃員依據已核實的申請書填寫《XX銀行單位存款證明》,並在“存款證明”第二聯複核員簽章處簽章,之後將申請人各有關資料、存款憑證等全部交支行有權簽字人簽發。

第三十六條 存款證明的授權簽發。

(一)存款證明金額在100萬元以下的人民幣“單位存款證明”、“個人存款證明”由支行有權簽字人審核各項內容無誤後,在“存款證明”第一聯簽發人簽字處及第二聯負責人簽字處簽字後,加蓋簽發支行業務公章。

(二)存款證明金額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人民幣“單位存款證明”、“個人存款證明”由支行有權簽字人審核各項內容無誤後,在存款證明第二聯負責人簽字處簽字,並提供需出具存款證明賬户的分户賬賬頁複印件,然後提交總行運營管理部結算中心。

(三)結算中心接到支行填寫出具100萬元以上存款證明及申請時,要將有關資料與綜合業務系統內賬户進行核對,無誤後,運營管理部有權簽字人在存款證明第一聯簽發人處簽字,在簽發單位公章處加蓋“XX銀行存款證明專用章”後交支行簽收。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領取存款證明。

(一)將申請人所持的“存款證明申請書”第二聯收回並要求申請人在簽收處簽字或簽章(單位申請人必須簽章),之後將“單位存款證明”或“個人存款證明”第一聯及申請人所提供的資料交

申請人。

(二)經辦櫃員辦完以上業務後,依據“存款證明”、“存款證明申請書”記載內容登記“XX銀行存款證明登記簿”。

第三十八條 “存款證明申請書”的第一聯和“個人存款證明”、“單位存款證明”第二聯作止付業務的附件隨當日傳票送事後監督中心;“存款證明申請書”第二聯及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由支行留存專夾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