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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監督申訴狀

欄目: 申訴狀 / 發佈於: / 人氣:1.45W

申訴人:陳xx,男,3x歲,廣東省雷州市英利鎮田頭村人,住雷州市新城街道辦水店汽車站宿舍,系受害人王梅麗丈夫。聯繫電話:135x000276x。

被申訴人(被執行人):李木團,男,40歲,漢族,廣東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新城街道辦新村14號。

被申訴人(案外人):戴林興,男,47歲,漢族,廣東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新村街道辦新村,執行標的物買受人。

被申訴人(案外人):楊挺,男,3x歲,漢族,廣東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新村街道辦新村,執行標的物買受人。

申請事項:

指令雷州市人民法院撤消(xxx2)湛雷法執字第2x6—2號執行裁定書,將被執行的標的物白沙鎮新村宅基地(證號017xxxxxxxx),執行給申訴人。

事實和理由:

被執行人李木團xxxx年11月24日6時50分左右無證駕駛一輛紅色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從雷州市新城街道辦新村往白沙鎮邦塘方向,沿207國道逆向行駛,當其行駛到雷州市吉慶汽配門口路段,便變更到快速車道準備順向行駛時,其摩托車前輪右側與同向快速行駛的一輛無號牌藍色摩托車的.前輪左側相碰撞,造成騎車人王梅麗摔倒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王梅麗經送醫院搶救治療,至12月13日15時06分搶救無效死亡。

經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木團負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害人王梅麗負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後法院判決李木團有期徒刑一年,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康團及其女兒陳思吟、岳母何秀珍的經濟損失人民幣430x53.64元。李木團至今僅賠償了4500元。

在李木團拒絕支付賠償款的情況下,申訴人依法向雷州市人民法院申請對其名下的宅基地(證號xxxxxxxxxx)進行查封。

前述房地產登記在李木團的名下, 其餘房產及宅基地因沒有在其名下而未能查封。xxx0年6月22日,李木團為了轉移財產,與其妻子林金花自願“離婚”,讓李木團成為“一無所有”(見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xxx1]湛中法民一執復字第3號),且將其名下的宅基地“賣給”戴林興、楊挺。在刑事附帶民事審理期間,戴林興、楊挺卻與李木團到雷州市人民法院進行民事調解,請求法院確認其雙方的買賣契約有效。

綜上所述,申訴人作為被執行標的物合法查封擁有者,被執行標的物的產權歸屬與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法院在執行期間理應依法強制執行或拍賣。因為案件已經在 xxx5年5月1x日之前執行終結,特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 ,具狀向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相關規定啟動執行監督程序,依法雷州市人民法院撤消(xxx2)湛雷法執字第2x6—2號執行裁定書,將被執行的標的物白沙鎮新村宅基地(證號xxxxxxxxxx),執行給申訴人。

此致

  雷州市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

  二0xx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