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申訴書申訴人 ,男/女 族,身份證號440111xxxxxxxxxxxx 住址xx市x區xx路x號 。
申請事項: 申訴人因不服xx大隊於2014年xx月xx日作出的第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特提請重新認定本次事故責任,請予核准。
事實與理由: 2014年7月17日05時10分,在x市x區x路,“行人甲”被“肇事司機乙”駕駛的黑色“奧迪”牌小客車(車牌號 )在道路中心北側第一條機動車道內由東向西行駛過程中撞出,經醫院搶救無效,於2014年7月17日06時10分死亡。2014年8月15日 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申訴人認為該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以下問題:
一、事故原因未查明
申訴人認為交警並未查明本次事故發生的原因。交警認為“行人甲”橫穿馬路是事故發生的原因,而為什麼“行人甲”要橫穿馬路卻未作調查。在本次事故發生之前,“行人甲”曾與其乘坐之出租車的司機發生衝突,並互相毆打追逐,申訴人認為“行人甲”突然橫穿馬路可能與出租車司機之間的矛盾有因果關係,但是交警並未就此查明相關事實,有失公允。
二、事故責任劃分錯誤,機動車駕駛人“肇事司機乙”存在過錯:
1、“肇事司機乙”作為機動車輛駕駛人,未盡謹慎駕駛義務 出具的第 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行人甲”橫穿馬路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肇事司機乙”不承擔責任。 但駕駛機動車輛為高度危險作業,相關從業人員應當具備高度的注意義務。而非機動車一方相對於機動車方而言是弱勢羣體,故法律也要求機動車方負有更多的注意義務以保護非機動車方的利益。在事故發生時,儘管“行人甲”橫穿馬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但其行為並不能排除“肇事司機乙”作為機動車駕駛人的相關責任。“肇事司機乙”在道路平直,視線良好的情況下,未確定前方道路是否安全暢通的情況下徑直通過,導致“行人甲”被撞致死。作為駕駛員的“肇事司機乙”沒有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其行為是造成“行人甲”死亡的原因之一,應當承擔部分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認定“肇事司機乙”沒有與交通事故發生相關的過錯行為是錯誤的。
2、“肇事司機乙”在事故發生時,未採取必要的緊急制動處置措施,致使“行人甲”被撞後嚴重受傷,搶救無效死亡,其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在事故發生時,“肇事司機乙”未採取緊急制動的必要處置措施,經交警勘查,現場也沒有奧迪車的剎車痕跡,故不難認定在事故發生時,機動車駕駛人“肇事司機乙”沒有采取有利的剎車處置措施,也沒有全面、合理地盡到機動車避讓行人及安全駕駛的法定義務和責任,致使“行人甲”被撞後,-腦嚴重受傷,搶救無效死亡,“肇事司機乙”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此外,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交警也核實了“肇事司機乙”駕駛的奧迪車駐車制動不符合國標7258-2004中第7.14.2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肇事司機乙”明知自己的車輛制動不合格,仍駕駛上路,其行為本身就存在過錯。 3.交通事故發生後,“肇事司機乙”未立即停車,亦未立即報警 根據事故現場圖,奧迪車停止的位置距離“行人甲”倒地的地方有近二十米遠的距離,而距離“行人甲”的左腳擦痕的位置有近三十米的距離。在事故發生後,“肇事司機乙”並未立即停車,客觀上已經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致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清這起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根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肇事司機乙”的行為不僅違反了《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也違反了《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其理應承擔事故責任。 綜上所述,“肇事司機乙”在事故發生時未盡謹慎駕駛義務,其駕駛的車輛本身制動不合格,在事故發生時也未採取緊急制動措施,事故發生後也未立即停車報警,其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行為,而其過錯行為與”行人甲”之死存在因果關係,故其應當對“行人甲”的死亡承擔部分責任,而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認為“肇事司機乙”無責任顯然有失“公平、公正”原則。 三、交通事故認定未進行剎車痕檢測和車速檢測,存在程序上的瑕疵 交警在處理事故過程的中沒有對肇事車輛進行剎車痕檢測和車速檢測,以致無法認定在事故發生時,肇事車輛是否有超速、剎車等違法行為,而在家屬質疑為何現場沒有剎車痕跡時,其也未作任何正面解釋,故申訴人認為據此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僅以”行人甲”橫穿馬路為由而認定”行人甲”負全部責任,”肇事司機乙”不負責任,存在嚴重的程序瑕疵,顯失公平。
綜上所述,“行人甲”被”肇事司機乙”駕駛機動車撞擊致死已是鐵的事實。死者”行人甲” 年僅26歲,有和睦的家庭,事業有成,還承擔着贍養父母的義務,對於生者可以用錢彌補,但對於死者失去的生命已經無法挽回。故此依據上述理由,強烈要求撤銷原認定書,在公平、公正、公開的基礎上對事故責任重新審核予以認定,還死者及其家屬一個公正的認定結論,讓死者在天之靈能夠得到安慰。
此致
xxxxx支隊
申訴人 xxx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