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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民事上訴狀範文

欄目: 上訴狀 / 發佈於: / 人氣:3.35W

欠款民事上訴狀怎麼寫?下面是小編特地為大家整理收集的欠款民事上訴狀範文,供大家閲讀與參考。

  欠款民事上訴狀範文1

上訴人(原審被告):樑xx,男,漢族,xxxx年1月7日生,農民,住xx市xx區棉花莊鎮安東村王莊組。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南京市第四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區侯家橋16號。

法定代表人:陳xx,該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因欠款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x)淮民一初字第2861號民事判決書,特上訴貴院。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x)淮民一初字第2861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改判或發回重審,依法駁回一審原告的訴請。

事實與理由:

一、 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x)淮民一初字第2861號民事判決書所認定事實錯誤。

1、(xxxx)淮民一初字第2861號民事判決書中經審理查明部分:經結算李明生和被告樑xx承包的金陵名府工程二標段12號、13號樓木工工程量為4636平方米,總計價款125172元。不符合事實。

2006年被上訴人南京四建承建新亞置業有限公司金陵明府工程,xxxx年4月9日被上訴人南京四建項目部經理包小明與李明生簽訂了一份承包協議,將金陵明府工程二標段12#、13#樓四層以上工程圖紙範圍內木工的有關一切工作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分包給李明生,雙方約定27元/㎡,面積按照實際的施工面積計算,工程款按主體封頂模板拆除十天內付至工程款的80%,其餘部分兩個月內付清。工人的生活費按每人每月400元分兩次發放。前木工組遺留下的部分工程量,兩層以上內外牆拆模清理封頂後材料起釘堆放整齊,被上訴人付李明生6000元一次性包定,雙方並約定由於閣樓施工的特殊性,閣樓按照正常面積的1.5倍結算工程款。

事實上(xxxx)淮民一初字第2861號民事判決書中所查明的實際面積4636平方米,並沒有包含7樓閣樓面積部分,查明的計價款125172元亦未包含閣樓面積價款,也未包含6000元起釘費。經估算閣樓面積約為1200平方米左右,其閣樓面積部分的工程款應為48600元。因此總計價款應是179772元。

其次項目部經理包小明與李明生簽訂的承包協議中,約定工人的生活費按每人每月400元分兩次發放。申訴人所招集的施工人數平均為40人/日正常工作,40名工人生活費400元/`月,即40人*400元/月*4個月=64000元。而實際上,南京四建連工人的生活費都未完全支付,部分生活費都是由上訴人樑xx墊付。

2、(xxxx)淮民一初字第2861號民事判決書中經審理查明部分:截至xxxx年8月13日,被告南京四建實際給付了原告樑xx151312元,超出應支付工程款26140元,不符合事實。

事實上上訴人樑xx與被上訴人南京四建根本沒有簽訂任何承包協議,上訴人作為木工組的施工人員,在其施工中協助分包人李明生招集人員施工,其不具有用工主體資質,更不是工程的分包人,也從未參與合同簽訂。被上訴人南京四建沒有與上訴人結算過任何費用,上訴人亦未領取過上訴人支付的任何工程款。因此,審理查明南京四建實際給付了樑xx151312元是沒有事實依據的。其次,工程的總工程款應是243772元(上述已做了説明),因此説超出應支付工程款26140元更是不符合客觀事實的。

3、(xxxx)淮民一初字第2861號民事判決書中經審理查明部分:李明生所承包的木工工程施工人員由原告樑xx負責召集並分配使用,其召集來的工人工資款均有其從被告處領取的工資款中予以發放,不符合事實。

xxxx年4月30日甲方南京四建與乙方李明生簽訂一份附加協議,從該份附加協議中的第二條:乙方簽訂協議人李明生從明天早上6:30必須按時在施工現場親自負責乙方施工人員,協調安排保證施工進度,12號樓五層結構,5月2日上午必須保證澆注混凝土。第四條:從明天開始乙方施工人員必須保證人數按時上班,包中服從甲乙雙方管理人員的安排,如乙方不能保證進度,乙方人員必須明天(5月1日)自動清場,責任乙方負責,不在要求甲方的工程款,甲方也一概不負責。乙方必須承擔該工程的'有關損失。從以上兩條中明顯可以看出該協議的乙方指名的特定人是李明生,申訴人所召集來的工人是由甲方被上訴人和李明生分配使用的,而不是由申訴人召集和分配使用的。

從該附加協議第五條:生活費、工資款由李明生親自領取。可以看出生活費和工資款上訴人沒有領取過,同事也沒有領取的資格和義務。一審法院查明申訴人從被申訴人處領取工資款沒有事實依據。

4、(xxxx)淮民一初字第2861號民事判決書經審理查明部分,實為審理查明,其實一審法院並未實際調查,而是機械的照搬xx市楚州區人民法院(xxxx)楚民一初字第385號判決書中的審理查明部分。

一審中,被上訴人僅提交了楚州區人民法院(xxxx)楚民一初字第385號等判決書(該判決書上訴人正在申訴中)作為本案的證據,並未提交其他有利證據,一審法院對本案事實在沒有做出實際調查前,就草率的照搬(xxxx)楚民一初字第385號判決書中的審理查明部分,嚴重違反了《民事訴訟法》中關於事實的查明以及證據的認定等程序。該草率行為有違民事審判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提供的判決書只能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參考,而不是作為本案事實的最終證據,試想倘若先前判決有失真實,而法院在審判時不進行實際調查一味的照搬先前之判決,最終只會造成無止盡的錯案循環的局面。上訴人認為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一審法院應當進行必要的實際調查,查明本案的事實,而不是草率的照搬事實。

二、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x)淮民一初字第286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所依據的證據(xx市楚州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不足。

一審中,被上訴人僅提交了楚州區人民法院(xxxx)楚民一初字第385號—392號、723號判決書(該判決書上訴人正在申訴中)作為本案的證據,並無其他證據佐證,上訴人認為上述判決書雖已生效,但所認定的事實有違真實,已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對於上述判決上訴人已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本案正在審查過程中。

上訴人認為僅憑xx市楚州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是無法認定本案事實的,關於本案的工程總面積、工程總計價款、工程款結算金額、結算方式、結算對象等諸多事實都有待於法院做出進一步調查以及鑑定才能認定,在被上訴人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形下,為避免造成錯案循環,一審法院應當進行必要的實際調查和鑑定(以上已作出闡述)。事實上,一審法院僅以上述判決書來認定本案事實既是違反法律程序亦是有失謹慎的。

綜上所述,為維護當時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民事審判的公平公正,體現法院審判的嚴肅性和公正性,希望貴院能查明事實,還當事人公道的判決。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樑xx

  xxxx年12月11日

  欠款民事上訴狀範文2

上訴人(一審原告):xxx,女,xxx年x月x1日出生,漢族,xxx職工,住xxx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xxx,男,1xx5年12月1日出生,漢族,xxx職工,住xxx。

上訴人因不服xxx區人民法院(2xxx9)xx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撤銷xxx區人民法院(2xx9)xx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依法確認欠條的法律效力,改判由被上訴人xxx履行還款義務;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上訴事實和理由;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請求,事實認定不全面且不清楚,沒有全面、客觀的認定證據,沒有公正的進行判決。

一、 事實認定不清楚。

一審認定:xxx年開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出現矛盾,上訴人多次到被上訴人所在派出所“鬧”,於事實不符,實際情況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xxx年出現矛盾,上訴人多次到被上訴人所在派出所去找被上訴人要錢,被上訴人卻避而不見,打電話也不接,萬般無奈的種情況下才找到派出所所長xxx,説明情況後,所長xxx處於同情才同意幫着解決,上訴人根本沒有“鬧”,而是去合情、合理、合法的去向被上訴人要錢。

二、欠條並非系受“脅迫”所為,相反,確實系被上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什麼是脅迫?是指為達到非法的目的,採用某種方法造成他人精神上的壓力或直接對他人身體施加暴力強制等的行為。

首先,所長xxx主觀上不存在“脅迫”的動機和故意,更沒有非法的目的。xxx所説 “自行解決問題,否則,停止工作”的話,是履行職責的需要,沒有針對性,更沒有暗示被上訴人xxx為上訴人打欠條。任何人因個人的事情影響工作、違反制度,都可以用“停止工作”加以管理,行使職權。根據《民法通則》對脅迫的解釋,xxx在主觀上應該有讓被上訴人xxx打欠條的故意,被上訴人作出迎合性的表示行為,才構成脅迫。所長xxx所説的“自行解決問題”的證言根本不具有讓被上訴人xxx“打欠條”的故意與暗示,被上訴人完全可以用其他方式解決如還清欠款或者先還一部分,或者協商等,而給上訴人打欠條完全是因為被上訴人存在欠款的事實。

其次,所長xxx沒有脅迫的因果關係。我去派出所找被上訴人要欠款時才認識所長xxx,沒有必要去威脅、強迫被上訴人xxx打欠條。

再次,被上訴人xxx頭腦清楚,是一個完全正常的人,在法律上是完全民事行為人,根本不可能因為領導的幾句話而為上訴人打欠條,此時被上訴人應該清楚的知道其行為的後果。因此,被上訴人並非在脅迫下所為,而是基於實際欠款的事實而為,是被上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所寫欠條應當受法律保護。

三、證人與被上訴人關係密切,不能作證,或者其效力及其弱小。

四、脅迫人不能做證人。脅迫主體與本案有密切聯繫,不能做證人,自己脅迫自己作證。其後果卻毀了一張欠條的效力,這樣的後果是法律關係及其脆弱。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充分,懇請查清事實,公正判決。

此致

  xxxx區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