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號:
職務:
地址: 聯繫方式:
被告:性別:身份證號:
地址:
聯繫方式: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對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京勞仲裁字第XX號裁決書的第一項、第二項的錯誤裁決進行糾正,依法判定原告不承擔支付和賠償義務;
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被告到原告處工作,簽訂了勞動合同,其中試用期6個月。工作期間原告對被告一直十分信任,進行培養並委以重任,但自2012年以來,被告對工作表現出不負責的態度,並濫用公司資源於私人用途,並在未請假的前提下,無故曠工3天。
為此,原告提前通知被告,與其解除試用期勞動關係。被告為此十分不滿,向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申訴,要求原告支付經濟補償金和8月份工資的請求。
原告認為,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事實錯誤,裁決結果的第一項、第二項明顯不當。理由如下:
一、被告要求原告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前提下,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公司內部出台的規章制度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並沒有任何違法之處,是正當行《勞動合同法》所賦予用人單位的權利。因此,原仲裁裁決認定原告對被告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缺乏事實依據,要求原告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裁決是錯誤的,原告與被告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沒有查明本案事實,裁決顯失公正。原告作為依法註冊的企業,始終遵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範,對於被告的處理並未超出法律法規規範尺度。原告認為,公司在承擔義務的同時,也應當享受法律賦予的權利,享受在勞動仲裁中不被區別對待的權利。為此向貴院訴訟,請求依法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此 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