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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離婚的答辯狀格式

欄目: 答辯狀 / 發佈於: / 人氣:2.41W

答辯人:XXX,女,漢族,1974年05月08日生,雲南省大理市人,住雲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關鎮人民南路XX號7棟3單元1樓4室。身份證號5329XXXXXXXXXX,聯繫電話139872XXXXX。

同意離婚的答辯狀格式

被答辯人:XXX,男,漢族,1971年06月1日生,雲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醫院醫生,聯繫電話139873XXXXX。

答辯人因XX起訴離婚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同意解除與XXX的婚姻關係

我與XXX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於雙方婚前相處時間較短,缺乏深入瞭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後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且原告在爭吵之後多次打電話到被告單位無理取鬧,嚴重影響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於雙方均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已經多次嘗試協議離婚,在協商過程中,雙方自2008 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與XXX的婚姻關係。

二、 請求人民法院對雙方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共同財產情況:

1、共同財產:位於大理市XX大道2號7幢2單元2層201號房產一套,產權證號大理市房權證下關字第2010XXXX號,建築面積108.26平方米,當時購買價為358737.00元,現市值大約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債務:因購買上述房產向銀行按揭貸款25萬,目前尚欠銀行款項211766.03元。

三、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上的第二條進行的答辯:

1、原告在婚前買給被告的首飾不能算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是原告婚前以締結婚姻為條件進行的贈與行為,後來雙方已經締結結婚,該贈與物也已經實際交付,贈與合法有效,應該視為被告方的個人財產。而且,退一步講,該首飾系被告方的時候用品,根據婚姻法規定,在離婚時也應該歸被告所有;

2、原告聲稱其母親給雙方買房錢30000.00元,與事實不符。該30000.00元實際是原告母親在結婚前10天左右拿給女方(被告)的彩禮,根據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應該屬於被告方所有,並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的起訴狀杜撰事實,混淆視聽,其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核實並予以採納。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

2009年2月18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