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關於肖像和姓名中的權利教案的教案
教學目標:瞭解公民享有的肖像權和姓名權的具體內容,明確每一個人都不能侵犯別人的肖像和姓名權;提高分辨能力,能夠正確區分哪些行為是侵犯肖像和姓名權的行為;能夠自覺尊重他人,承擔維護他人人格尊嚴的義務。
教學重點:法律保護公民的肖像權和姓名權,侵害公民肖像和姓名權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教學難點:公民在依法維護自身權利的同時要履行維護他人肖像和姓名的義務。
教學方法:講授、討論、分析、歸納。
教學過程:
【匯入新課】
提問:世界上人這麼多,我們如何區別周圍的同學和老師、一些知名人物為引子,讓學生去感受一個具體的人有兩大外在標誌:肖像是肖像人的人格標誌(以容貌將人區別開來);姓名是每個人人格的基本標誌(用文字元號將人區別開來)。
【講授新課】
二.肖像和姓名中的權利(板書)
1.我有肖像權(板書)
案例分析:
見書本:15歲的小紅,喜愛芭蕾舞,讓爸爸給自己拍了張跳舞的照片。某刊編輯找到了小紅,要求將該照片刊登於雜誌封面上。小紅徵得爸爸同意後答應了編輯的要求,編輯將使用照片的報酬交給了小紅。
思考:小紅行使了什麼權利?
連連看:
小紅讓爸爸給自己拍照片肖像使用權
小紅徵得爸爸同意後答應編輯的要求獲酬權
小紅獲得了一定的報酬肖像製作權
通過思考和動手連線讓學生明確:法律保護公民的肖像權;公民依法享有對自己肖像的支配權(肖像製作權、使用權和獲酬權);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特殊規定。
2.維護姓名魯迅劉翔比爾.蓋茨霍金
我們之所以一看到這些名字就能說出他們的事蹟,是因為姓名是一個人的文字元號,它與某個特定的人緊密聯絡在一起,它包括正式姓名、筆名和藝名等。
案例分析一
見書本:牛順父子的衝突。
思考:牛順可以改名嗎?牛正干涉牛順改名的行為是否合法?請說出你的依據。
目的:引導學生了解什麼是公民的姓名權(公民依法享有決定、使用、變更姓名,並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知道法律對年滿18週歲的公民和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的具體規定;明確任何人不得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權。
案例分析二
如此玩笑能開嗎?
案情:宋明怎麼也沒想到,一個玩笑惹上了一場官司,落得與好友對簿公堂反目成仇,心中懊悔不已。今年9月,宋明突發奇想,到郵電局以申洋妻子江玉的名義,向遠在雲南的申洋拍了一封加急電報,電文內容為:“家有急事,速歸。”申洋接到電報後信以為真,心急如焚地趕回家裡,誰知卻是一場虛驚。申洋夫婦一怒之下將宋明告到法院,提出了要宋明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的訴訟請求。
思考:宋明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為什麼?
通過了解案情和思考,要求學生明確侵害姓名權的表現形式:盜用和冒用他人姓名。
判決:法院經審理認為,宋明為尋開心,假冒江玉姓名虛構事實愚弄他人,其行為構成侵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遂判決宋明向申洋夫婦賠禮道歉,並賠償二人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合計5100元。
通過法院的判決我們可以看出侵害姓名權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小結】
肖像權和姓名權是每個人的標誌,是我們在社會中正常生活的必要條件,我們一定要樹立維護他人人格尊嚴的意識,同時要懂得依法維護自身的人格尊嚴,以法律手段維護自己做人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