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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使用者賬號名稱管理規定

欄目: 規定 / 釋出於: / 人氣:1.22W

為加強對網際網路使用者賬號名稱的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了網際網路使用者賬號名稱管理規定,下面是規定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與收藏。

  網際網路使用者賬號名稱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網際網路使用者賬號名稱的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負責網際網路資訊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使用和管理網際網路使用者賬號名稱,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網際網路使用者賬號名稱,是指機構或個人在部落格、微部落格、即時通訊工具、論壇、貼吧、跟帖評論等網際網路資訊服務中註冊或使用的賬號名稱。

第三條 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負責對全國網際網路使用者賬號名稱的註冊、使用實施監督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內容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網際網路使用者賬號名稱的註冊、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完善使用者服務協議,明示網際網路資訊服務使用者在賬號名稱、頭像和簡介等註冊資訊中不得出現違法和不良資訊,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對網際網路使用者提交的賬號名稱、頭像和簡介等註冊資訊進行稽核,對含有違法和不良資訊的,不予註冊;保護使用者資訊及公民個人隱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及時處理公眾舉報的賬號名稱、頭像和簡介等註冊資訊中的違法和不良資訊。

 第五條 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要求網際網路資訊服務使用者通過真實身份資訊認證後註冊賬號。

網際網路資訊服務使用者註冊賬號時,應當與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簽訂協議,承諾遵守法律法規、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利益、公民合法權益、公共秩序、社會道德風尚和資訊真實性等七條底線。

 第六條 任何機構或個人註冊和使用的網際網路使用者賬號名稱,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反憲法或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洩露國家祕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佈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凶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七條 網際網路資訊服務使用者以虛假資訊騙取賬號名稱註冊,或其賬號頭像、簡介等註冊資訊存在違法和不良資訊的,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採取通知限期改正、暫停使用、登出登記等措施。

第八條 對冒用、關聯機構或社會名人註冊賬號名稱的,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登出其賬號,並向網際網路資訊內容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5年3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