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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上訴狀範例

欄目: 上訴狀 / 釋出於: / 人氣:1.28W

上訴人任XX,女,37歲,漢族,XX市人,XX市XX公司副經理,住XX市XX區某路XX號。

離婚上訴狀範例

被上訴人史某,男,40歲,漢族,XX省某縣人,XX市XX工廠推銷員,住XX市某區XX路XX號。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1996年5月10日(1996)某民初字第某號民事判決中的第二項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依法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1996)X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中的第二項判決;改判婚生女孩史X(13歲)由上訴人撫養。

上訴理由

原判決說:“鑑於原告收入豐厚,有足夠的經濟力量培養孩子成人,因此本院認為孩子歸原告撫養有利於下一代健康成長。”據此將婚生女孩史X判歸被上訴人撫養。上訴人認為此項判決不當,判決理由不能成立。其理由是:第一,上訴人一直照顧孩子的生活和學習,孩子與上訴人結下了濃厚的母女情誼;而被上訴人近十年來在XX工廠擔任推銷員,經常出差在外,有時幾個月不回家,對孩子生活、學習從來不問,與孩子也沒有什麼感情。因此上訴人認為孩子由被上訴人撫養,不利於孩子成長,而由上訴人撫養則有益於孩子身心健康,有利於培養孩子成和。第二,上訴人經濟收入也不低,完全有力量培養孩子成人。關鍵不在誰有錢,而在於由誰撫養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被上訴人說,他有錢可以請保姆照顧孩子,法院也認為此種說法有道理,試問保姆照顧有母親照顧好嗎?此種說法不合情理。

孩子判歸誰撫養,應考慮孩子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印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規定:“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你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原審法院根本沒有徵求孩子的意見,就主觀決定了。孩子聽說隨你生活哭了幾天,說不願意與父親一起生活,願意同母親一起生活。請上訴審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辦事,考慮孩子的意見,將孩子改判歸上訴人撫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一份。

  上訴人:任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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